4.5 如果类包含另一个类的对象,那么包含类应当向被包含的对象发送消息(调用方法)。
也就是说,所有的包含关系都应当是使用关系。
如果不是这样,那么包含的类有什么用处呢?当然,面向过程的开发人员会想到可能有一个Get方法供其它类使用这个包含的对象,那么按照“数据隐藏原则”,为什么
不让使用包含类的类直接包含被包含的这个对象呢?包含一个对象一定是需要使用它才包含。
比如说汽车包含了发动机,如果违背这条原则的话则定义如下:
class 汽车 { 发动机 m_发动机; 发动机 Get发动机(){return m_发动机;} } //对于使用驾驶员来说,汽车的操作如下: 发动机 a=汽车A.Get发动机(); a.启动();
对驾驶员来说,就知道了“汽车里有发动机”的内部细节(),这肯定是不合适的。
那么我们应当将发动机的启动操作由汽车类来调用,而不是驾驶员,那么定义如下:
class 汽车 { 发动机 m_发动机; 启动() { m_发动机.启动(); } } //对于使用驾驶员来说,汽车的操作如下: 汽车A.启动();
这样对驾驶员来说,就不需要知道汽车细节了,也减少了与发动机的耦合关系。(默念一遍:低耦合,高内聚) 有一个特殊点的情况,对于容器类来说,它的责任就是提供对象给使用者,所以违背这个原则是正常的,其它情况请遵守这条原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