组合/聚合与继承是实现复用的两个基本途径,继承复用通过扩展一个已有对象的实现来获取新功能,基类负责共同的属性和方法,子类通过新增新的属性和方法对基类进行扩展实现;组合/聚合复用则将已有对象纳入新对象中,使之成为新对象的一部分,新的对象可以调用已有对象的功能。
两种方式各有优缺点:
继承复用,优点是新的实现或修改较为容易,超类功能继承到子类。但继承复用破坏封装,超类的改变带动子类改变,超类继承的实现是静态,不可再运行时发生改变,灵活性不足。
组合/聚合复用,缺点是有较多对象需要管理,而且对接口的定义要求较严格,是为了实现不同的对象作为组合块;优点是支持封装,依赖较少,新加类可将焦点集中一个任务上,内部细节对新对象不可见,新对象只可通过接口对成分对象的读取,新对象可动态在成分对象中使用。
经验告诉我们应该“尽量使用组合/聚合,尽量不使用继承”。即优先使用对象组合/聚合,而非继承。
使用继承关系有如下规则:
①子类是超类的一个特殊种类,而不是超类的一个角色。
②永远不会出现需要将子类换成另外一个类的子类的情况。如果不能肯定将来是否会变成另外一个子类的话,就不要使用继承。
③子类具有扩展超类的责任,而不是具有置换掉或注销掉超类的责任。如果一个子类需要大量的置换掉超类的行为,那么这个类就不应该是这个超类的子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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