LSP里氏替换原则:其子类对象可以代替父类对象,但其父类对象不能代替子类对象.OCP作为OO的高层原则,主张使用“抽象”和“多态”将设计中的静态结构改为动态结构,维持设计的封闭性。
“抽象”是语言提供的功能。“多态”由继承语义实现。
定义1:如果对每一个类型为T1的对象o1,都有类型为T2的对象o2,使得以T1定义的所有程序P在所有的对象o1都代换成o2时,程序P的行为没有发生变化,那么类型T2是类型T1的子类型。
定义2:所有引用基类的地方必须能透明地使用其子类的对象。
问题由来:有一功能P1,由类A完成。现需要将功能P1进行扩展,扩展后的功能为P,其中P由原有功能P1与新功能P2组成。新功能P由类A的子类B来完成,则子类B在完成新功能P2的同时,有可能会导致原有功能P1发生故障。
解决方案:当使用继承时,遵循里氏替换原则。类B继承类A时,除添加新的方法完成新增功能P2外,尽量不要重写父类A的方法,也尽量不要重载父类A的方法。
继承作为面向对象三大特性之一,在给程序设计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,也带来了弊端。比如使用继承会给程序带来侵入性,程序的可移植性降低,增加了对象间的耦合性,如果一个类被其他的类所继承,则当这个类需要修改时,必须考虑到所有的子类,并且父类修改后,所有涉及到子类的功能都有可能会产生故障。
如:有一个父类:publicabstractclassA{}
有两个子类都继承父类A:publicclassB:A{}
publicclassC:A[]
那么运用里氏替换原则就可以:
Aa=newB();或:Aa=newC();
但不可以:Bb=newA();
原因是根据OOP的思想里关于继承的描述:
子类对象可以代替父类对象;
原文链接:https://www.f2er.com/javaschema/284882.html